来自:云南省慈善总会 时间:2017-01-04 12:38: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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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慈善总会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云南省慈善总会(以下简称总会)慈善项目的管理工作,确保慈善项目安全有序的顺利实施,努力打造慈善项目品牌,提高总会的社会影响力和公信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基金会管理条例》、《关于规范社会团体开展合作活动若干问题的规定》、《救灾捐赠管理办法》和《云南省慈善总会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慈善项目(以下简称项目)是指总会按照慈善宗旨要求开展受益于社会困难群体的专项慈善救助。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总会所有慈善项目的立项、实施和管理。

第二章  项目立项

第四条  立项原则。总会所立项目必须符合国家的相关法律、法规和《云南省慈善总会章程》规定的慈善宗旨。

第五条  立项范围。根据总会宗旨,立项范围以扶贫、济困、安老、抚孤、支教、助学、扶残、助医和救灾等救助社会困难群体的项目为主,兼顾知识普及、文化艺术、环境保护等领域。

第六条  立项程序

(一)长期或大型项目立项程序

1、总会项目部与捐赠方洽谈,确定捐赠目标和宗旨。

2、进行立项评估。

资金援建项目:组织专家做项目可行性报告和项目建设预算方案以及选择监理单位。

②资金救助项目:确定救助范围和救助标准。

③物资援助项目:由捐赠方提供国家物价部门核准的价格和国家相关行政管理部门行业批准文件。通过组织评估,总会项目部与捐赠方共同确定援助物资的价值,保证援助物资的质量安全。

3、项目批准立项后,总会项目部及时与州市慈善会或民政部门协调联系,考核确定项目具体执行单位。

4、根据立项评估情况拟定《项目实施方案》。

5、拟定《项目合作协议书》。

(二)一次性捐赠项目立项程序

1、根据捐赠方意愿确定项目;

2、在项目立项范围之内,接受捐赠方的捐赠;

3、为确保项目的实施,必须与捐赠方和受赠方正式签订项目实施协议,明确三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七条  项目方案内容应当包括:

(一)项目名称;

(二)项目宗旨;

(三)项目救助对象;

(四)项目受益人数及预期效果;

(五)项目资金来源及额度;

(六)项目管理经费;

(七)项目实施起止时间;

(八)项目执行单位(含合作单位);

(九)项目管理单位;

(十)项目实施流程;

(十一)项目监督;

(十二)项目评估。

第八条  项目立项审批。无论一次性或长期资助项目,其方案和协议由总会项目部认真审核、提出意见建议,分管副秘书长、秘书长签审同意后呈报会领导审批。重大资助项目和高额资助资金项目,先由总会秘书长办公会讨论形成意见并提交总会会长办公会研究决定。

第三章  项目实施及管理

第九条 项目实施。项目实施严格遵循相关法律法规和项目协议事项要求,由受助方具体组织实施,总会指定专人按照项目实施方案(计划)和协议,采取不同方式加强跟踪督促,杜绝违规操作,确保项目有序推进。项目实施要坚持公开、公正、透明的原则,严禁徇私舞弊,发现问题,将按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严格实行项目善款使用审批权限制度,不得越权签批或擅自拨款。

第十条  项目管理。总会接收的药品等救助项目,由总会相关部门管理;总会接收捐赠援助灾区民房恢复重建等项目,均由受助方具体管理,项目部指定专人跟踪管理。

(一)救助类项目管理。申请人必须符合项目宗旨和该项目救助条件,分管专员要对申请救助材料严格审核并提出意见,按程序报批,由项目专员实施管理。

(二)项目计划管理。为使项目严格有序开展,慈善项目立项后,分管副秘书长要与项目专员(项目执行人)认真研究制定项目年度实施计划和项目经费使用计划,经秘书长审核并报会领导审批同意后,由分管副秘书长和项目专员指导督促项目受助方严格按照项目实施计划抓好落实。项目实施结束后,总会分管项目的副秘书长要牵头及时完成项目资金财务决算,总会财务部审核无误并报经秘书长和会领导签批后,将项目落实情况及其资金使用情况一并向捐赠方反馈。

(三)项目资金管理。所有项目资金都必须进入总会账户,并严格实行专款专用;在项目实施过程中要根据签订的项目协议及时将项目资金拨到受助单位或个人,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挤占或挪用项目资金。要定期对项目实施及其资金管理使用情况进行督导检查,发现违规问题应及时纠正,确保项目资金使用安全。

根据有关规定和项目协议提取的项目工作经费,要严格按照《基金会管理条例》规定和项目协议事项要求使用。

第四章  项目监督

第十一条  项目跟踪监督。建立项目跟踪监督机制,分管副秘书长及各部门要采取电话查询、实地抽查调研等形式适时跟踪了解项目执行进展情况和存在的问题,及时将情况向秘书长和总会领导报告。

第十二条  捐赠方监督。总会分管副秘书长和项目专员要指导督促受助方就捐赠项目实施情况定期撰写出项目进展分析报告报总会,经总会领导审核后及时将情况反馈给捐赠方,主动接受捐赠方的监督。

第十三条  社会监督。总会每年开展的慈善项目,要通过总会慈善网站、微信平台等载体进行公示,自觉接受媒体和社会公众的监督,切实增强社会透明度。

第十四条  审计评估。总会每年开展的慈善项目应主动接受审计部门的年度审计监督;各部门每年要组织对项目执行人进行项目评估监督。项目评估分项目实施中期评估和项目实施完成的最终评估。

项目评估报告内容包括:

(一)项目执行情况;

(二)项目效果和社会效益;

(三)项目资金使用情况。

第五章  项目档案建立及管理

第十五条  要建立健全项目档案,做好归类建档工作,项目档案要坚持分类整理,归类建档,一项一档。

第十六条  项目档案归档每年进行一次,次年第一季度完成上年度的项目资料归档工作,做到及时、完整、统一、规范。

第十七条 项目资料归档内容包括:项目救助申请、立项报告、项目协议书、项目进展情况报告、项目预(决)算和项目结算报告、项目评估报告等相关的文字资料和音像、图片资料。

第十八条 项目档案实行专人保管。项目档案管理人员要坚持归档登记和借阅登记制度,对经总会秘书长同意借出的项目档案要及时收回归档,确保项目档案的安全和完整。

第十九条 签定后的项目合作协议书原件由总会档案室统一管理,其复印件一式两份,分别由执行部门和财务部门作为平时工作之用。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总会开展的慈善项目,应遵循慈善宗旨,坚持集体讨论,科学决策,精准选项,严密组织,打造品牌,积极扩大社会影响。

第二十一条 总会全体工作人员要严格按照本办法认真组织开展慈善项目活动,加强慈善项目管理,确保慈善项目科学、规范有序实施。

第二十二条  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将视情依法依规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一)不按规定,以个人名义接收捐赠资金的;

(二)不按捐赠项目实施协议和方案(除不可抗拒的因素外)组织项目执行单位开展项目而造成项目不落实的;

(三)项目实施及其项目资金管理使用经不起审计部门审计的;

(四)其他违反本办法规定行为的。

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的,由总会责令相关部门、相关人员及时改正;情节严重,影响较大的,要对项目实施负责人和项目直接执行人按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涉嫌违法行为的,将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云南省慈善总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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